信件内容: |
投 诉 书
投诉人:刘红娜
联系电话:13937545898
被投诉人(单位):平顶山市唐宋置业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803753777(开发商)0375-2933333(售楼处) 18603757928(销售)
请求事项:请求平顶山市唐宋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就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二路与神马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广诚·美林里8#楼401号房房所支付的购房定金1万元整。
投诉事由:
本人于九月四日中介约着看房,上午先看建业春天里,只是走马观花的看下,接下来看了广诚美林里的房子,售楼员李铭茹根据他们区域图介绍了周边,之后看了9号楼实体房,推荐买8号楼准现房,户型不错。但是也只是看看,没打算买,下午中介又带看了建业城的房子,这个也只是看看,因为离市区更远就没打算买。到了晚上中介说美林里的房子可以交个2000元小订谈价钱,2000可以退,我想那就交了听听价钱吧,转给中介张冰洋2000,他告诉我能优惠2,3000块钱,并且催我第二天去售楼部谈价钱,说小订只有24小时有效期,所以9月5日下午三点多去到售楼部谈价钱,先去看看实体房还是看的九号楼,,8号楼围着进不去,我选的8号楼401。这里有个陷阱,8号楼401边上是幼儿园,但是我不清楚 售楼员只说周边有学校,我实际连八号楼和九号楼都没弄清楚,一直把她带看的九号楼当8号楼,从区域图上看,幼儿园在7号楼旁边,所以我一直把8号楼当7号楼。回到售楼部,售楼员说再交8000大定,价格谈到底.2000能退,交8000大定不退,我当时很想知道价钱,就交钱了,后来售楼员跟他们经理谈完回来每平再降30元,单价是5811,总价776564,交钱了。然后开了收据,我老公签字,还有一个白色单子后来知道是认购单,认购单上的信息都是售楼员填写的,最后签字我老公签字。完成后,说让我们七天内打印银行流水和查自己信用啥的。回家想了想还是有些不明白,加了售楼员的微信让她再介绍一遍房子,她也知道我糊涂着呢,就发了图,标记好,给我讲,我这时候结合图和我实际看到的,发现旁边有幼儿园,有点不愿意了。9月6日售楼员不上班,我就没说这事。9月7日她催款,我提出能不能换房,她说不能,我签认购单了,定金不退,房子不能换,我觉得我上当了,彻底不想要房子了,后面几天催款,她也没具体让我交多钱,我也没问,就说家里有事,凑不了钱买不了房,她还是那句话,定金不退。直到9月13日,掐点发了告知书。这事就僵持到这。我去过住建局,工作人员怪我找中介,怪我交定金。9月27日见过广诚美林里的工程部老总,拒绝协商,所以我要求退房退定金。理由为:
1. 并未按照认购书上约定的在签订认购书之前向我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等的告知、说明义务,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在签协议后规定的7天内,我要求销售员提供购房合同给我看下,但被拒绝说是还没有交首付,没有过网签,不允许看合同,但根据规定售楼处现场必须要展示正式商品房购房合同的样本,所以这本就是在损害我们的购房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办法》要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应当对事关购房者权益的一些重要内容必须进行明确,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采取预售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 涉嫌未明码标价的违规行为,在售楼处现场并未标明房子的售卖信息,也没有公布房子的价格,而想要知道具体价格,必须要先交小定,说是可以退还,然后第二天又说必须要再交8000元大定才能知道具体的价格,而我只是想知道房子的价格,所以根据昨天的情况即使再交8000元到时不满意应该也是可以退的,但事与愿违,当我交了这8000元,就直接让我签协议,然后就变成了定金,而之后了解发现根本就不是我要的那栋楼房子时,销售员说已经签了定金协议,盖不退换,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规定,开发商、售楼处及销售员的行为已经严重涉嫌违反了未明码标价的违规行为。
3. 涉嫌欺诈的违规行为,在销售员介绍房子的时候,规划图上所标识的8号楼边上是没有幼儿园的,因我们怕吵所以就没选择7号楼,因7号楼边上就是幼儿园,因8号楼还在建,无法看实体房,就带我们去了9号楼,说房子格局都是差不多的,9号楼对面那栋楼就边上就是幼儿园,我以为就是7号楼,销售员并未解释我所认购的那栋楼实际就是9号楼对面的那栋,我们也不会认为那栋就是,因和规划图上标识不一样,但事实上却是8号楼,而事后才知道,当时就感觉上当受骗,我们已经明确表示不想要幼儿园边上的那栋,而销售员却故意隐瞒,导致我们无法购买自己想要的房子,无法继续购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规定,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欺诈的违规行为。
4. 涉嫌价格欺诈的违规行为,在谈到房子的价格时候,销售员直接报价是5900元/平,然后又各种优惠最后价格是在5841元/平,最后决定是5811.3元/平,但在协议上还是写5900元/平,当时我们就提出了意义,销售员说这只是报上去的价格,实际是按最后谈的价格来成交,事后还是想想不对,若最后他们承认那个价格,还是还5900元/平来成交,我们又没有依据可依,我们的权益并不能得到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按规定标示优惠折扣条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规定,这已经涉嫌价格欺诈的违规行为。
以上诉求均有录音、图片、协议为证。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投诉,望有关部门领导能够帮我协调处理,要回购房定金1万元整,同时是为了防止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在其他的消费者身上,在这里万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