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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33896
信件名称: 建议涉及官员主动投案自首
信件分类: 建议 提交时间: 2022-04-26
信件内容: 宝丰县房地产行业依据形成了宝丰县官员利益团伙 政治团伙案“权大于法”演绎得淋漓尽致凌驾于法律之上。”是对依法治国赤裸裸的羞辱和践踏 宝丰县百分之70小区情况都一样,公开问题、几十万群众深受其害 给民生与大量群众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宝丰县房地产行业投诉满天飞 例如人民网 县政府官网互动 市政府官网互动等等 大量的证据 数万条投诉与回复 例如小区露天车位 水电无法移交 高价水电费 房子漏水 强买强卖装修材料 房地产涉黑 等等与民生生活相关 很多回复宝丰县政府编造法律原文,或者说是民事纠纷不归政府管 合同纠纷等等 举例几个问题 竣工验收备案 开发商与物业交接 宝丰县政府大量网上回复 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16不合格可以移交 可以竣工验收备案 完全是县政府伪造法律 小区露天车位小区道路等等 县政府大量网上回复 原因是开发商是权利人 开发商授权物业出租。完全是编造法律,开发商销售房子起,小区所有产权已经转移是业主 明显违反了刑法中 强占财物罪 强买强卖 装修材料 ,宝丰县政府大量回复 担心质量不合格 因此需要物业指定商家。 明显符合涉黑认定相关法律 电梯上料费 宝丰县 县政府大量网上回复 电梯不能使用 因此需要交钱给物业,交钱后可以使用、完完全全法盲 交钱可以 逻辑有问题。 水电超出政府定价 县政府网上大量回复 约谈处理。约谈很多年 不见处罚 问题依旧 开发商大量1楼 卖给本地官员 1楼带院子。院子明显是违章建筑 就是拆除不了 房子漏水 县政府大量网上回复 是民事问题 不归政府管 。 核心问题是 行政法律与民事法律 定罪官员利益团伙依据 违法乱纪法律依据 问题1.交接与行政验收备案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 第七十九条 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接收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 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国务院《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开发商与物业交接 必须有 供水、供电、的设施合格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单位不移交对建设单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十五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供水、供电、供气、等准许使用文件 第十六条 现场查验 专业经营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查验的内容 宝丰县县政府公开编造法律说依据第十五条不合格可以移交 。 现场查验20日前与 现场查验 不同时间 不同地点 做内容不一样 简单明确法律 问题2.露天车位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区域内公共道路、场地划定车位停放车辆的,车位划定、分配方式、服务费、收益分配方式等,征求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同意 第六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不得限制或者阻挠装饰装修材料进出物业管理区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处理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追究刑事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题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政府定价处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三条 合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另外说下 本地开发商与物业 部分是红顶商人 另外一部分是本地县政府企业。物业是服务行业 不是管理 物业无法有市场淘汰制形成 以上问题法律明确 监察法与公务员法与党纪 都有明确处理流程。事实清楚 公开问题 宝丰县政府网上大量回复 都是证据 群众继续给国务院官网 中纪委投诉 建议涉及官员主动投案自首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时间: 2022-04-27
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请向宝丰县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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