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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平顶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4-20 浏览次数:

平建办【2017】84号

 

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是工程造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一部分,是不可竞争费用。建设施工双方在招投标或直接发包时应严格按规定足额计取该费用,在编制施工组织措施时单独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评审内容。

  二、建设单位是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并要求施工单位设立专户,并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相关标准监督该费用使用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管理制度,扬尘污染防治费要设立专户核算,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施工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编制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做好扬尘污染的防治实施与管理,在开工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应按要求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清洁。

  五、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出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或挪用的,应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六、标准定额管理部门在合同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审查时,应对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作为评定安全文明工地的重要条件。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