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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管理的通知

来源:杜建山 发布时间: 2018-07-11 浏览次数:

平建办〔2018294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单位、各工程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4.12”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精神,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使用年老体弱等不适应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上岗作业,尤其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从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人员体检一次,排除高处作业禁忌症。

三、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工人上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对于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四、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各建筑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以上工作要求,解聘不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人员。各工程监理单位要做好现场监理。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2018年7月11




编辑:刘大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