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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3-22 浏览次数:

平建〔2012〕80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豫建[2012]48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检查形式和安排

本次检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2012年3月22日3月27日),全市所有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组织勘察、设计、图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市区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3月27日之前将自查情况报平顶山市住建局。

第二阶段为监督检查阶段。企业自查期间我局将抽调质量、勘察、设计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要确保整改到位,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要结合本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意识。

(二)全面检查,严格整改。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要切实整改到位,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认真总结,切实改进。各县(市)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自查情况,举一反三,切实改进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措施。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组织抽查,于2012年3月28日前将本县(市)自查情况报平顶山市住建局。

(四)请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有关事宜,并与2012年3月28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平顶山市住建局质量监督站。

联系人:刘巍峰

电话:0375-2633802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