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实体质量暨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平建〔2012〕277号
各县(市)住建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按照省住建厅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于
一、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三)《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五)《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04]135号);
二、检查范围:
经市住建厅审批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检查内容及方式:
(一)检查内容
1、企业资质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
2、原材料采购、检验、使用、管理情况;
3、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情况;
4、企业专项实验室检验情况;
5、企业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
6、近半年企业混凝土销售供货情况,包括供货的工程名称、地点、施工单位,合同编号、登记时间、供货量等。
7、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实体质量
(二)检查方式
采取询问、保障性住房现场检测、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企业要按照边查边改原则,明确专人立即进行整改,各职能部门要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况要下发不良行为告知书。
此次检查情况,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同时,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和工程项目给予行政处罚,对其资质、资格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社会公示。
平顶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