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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10-12 浏览次数:

平建〔2012353

 

各县(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迎接省厅检查。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12]93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121015日开始,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三)《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

   (六)《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豫建建〔200683号);

   (七)《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04135号);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181号)。

 

   二、检查范围

   (一)检测机构

   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取得省住建厅或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检测机构

   组织机构及工商营业执照、技术人员、仪器、实验室环境条件、技术文件、质量体系、检测行为等。抽查所检测的在建工程检测报告,并进行现场比对。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1、企业资质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

   2、原材料采购、检验、使用、管理情况;

   3、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情况;

   4、企业专项试验室检验情况;

   5、企业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

   6、近半年企业混凝土销售供货情况,包括供货的工程名称、地点、施工单位,合同编号、登记时间、供货量等。

 

   四、检查形式

   听取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情况的汇报;到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实际操作等。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做好迎检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站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明确牵头单位和科室,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各被检查单位,要切实重视并积极配合本次检查工作,严禁提供虚假资料。

   (二)严格规范检查程序。检查组人员要坚持原则,正确掌握标准,统一检查尺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真落实整改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要及时到反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督促县(市)及相关企业认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况要下发整改通知书或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跟踪监督,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市住建局。我局对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和质量问题的企业将给予行政处罚,对其资质、资格给予相应处理。问题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企业资质、资格,清出平顶山建筑市场。 

 

  附件:

  1、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

  2、平顶山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查表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