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监站落实外地进平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登记工作
为加强对外地进平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行为,市质监站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豫建建〔2016〕66 号)、《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实行外地检测机构进平开展检测业务登记的通知》(平建办〔2017〕262号)文件精神,要求外地进平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入平顶山市中心区(不含高新区) 开展检测业务要做好登记、报告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外地进平开展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而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业务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二、外地进平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切实履行登记义务,如实提供登记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登记后要在从事某项目检测业务事项前,向登记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真实有效;
三、对不履行登记和报告程序的外地进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将不予采信,不作为工程验收资料;
四、外地进平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记入不良记录,立即清除出平顶山市检测市场,并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用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