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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使用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6-01 浏览次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使用问题的通知

豫建建〔201053

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住建局):

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是一种新型的塔机基础,具有施工现场工作量小、施工工期短、可周转使用、节能环保等特点,为了确保该产品的使用安全,经研究,就其使用方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选择部分城市(焦作、商丘、郑州、安阳、周口五市,其他城市暂不使用)作为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使用试点城市,根据试点城市使用情况,再适时研究提出全省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推广使用意见。

二、所使用的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研发单位及研发产品必须取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河南省建设厅)颁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使用证书》,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上所安装塔机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推广使用证书确定的范围。

三、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生产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具有发证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生产安装。

四、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的使用必须经拟安装塔机的生产厂家同意,其同意方式有三种:(一)塔机生产厂家所提供的塔机使用说明书中包括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的适用型式、规格、型号、地基条件、与塔机连接件及连接方式、混凝土标号、有关要求等内容;(二)塔机生产厂家单独出具其塔机型号所能适用的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基础的型式、规格、型号、地基条件、与塔机连接件及连接方式、混凝土标号、有关要求等内容的使用意见书,并加盖单位行政章;(三)塔机生产厂家单独出具“我单位生产的××型号的塔机适用于按××公司企业标准生产安装的××型式、型号的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其安装位置地基条件和环境条件应满足该基础及塔机相应的要求”的使用意见,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五、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生产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企业技术标准(其标准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原材料控制、生产加工制作、维护保养、贮存堆放、运输吊装、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切实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确保塔机基础生产安装质量和安装、使用、拆卸安全。预制混凝土拼装塔机基础生产单位在产品出厂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主要构配件应有试验检测合格证明),对每台预制的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及所使用的钢绞线、地脚螺栓、锚具等主要构配件应进行编号或标记,并建立周转使用记录,每台基础及钢绞线、地脚螺栓、锚具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及核对周转使用记录,凡存在严重缺陷或达到规定使用次数(按企业标准规定进行)的必须报废。预应力张拉机械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六、预制混凝土在拼装式塔机基础生产安装单位应明确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善业务技术工作档案,对生产、安装等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技术培训,确保按规定要求进行生产安装活动。

七、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安装位置的地基条件及环境条件应满足该产品(基础)和拟安装塔机所规定的适用条件或经采取技术措施处理后满足其适用条件。在安装塔机时,要确保塔机基础与塔身底部连接安全可靠。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安装完毕后,由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安装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在其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塔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各方签字后,方可在此塔机基础上进行塔机安装。基础周围应有有效的排水设施。塔机安装单位在编制的塔机安装方案中,应对塔机基础的形式及塔机与基础连接方式和技术要求进行明确。

八、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生产安装单位应会同塔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加强对塔机安拆过程和使用过程中基础变化情况的检查观测,特别是在大风、大雨来临及其过后必须认真进行观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塔机安拆作业和塔机使用,并进行有效处理,确保塔机安拆及使用安全。

九、目前已使用的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由塔机使用单位会同塔机安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根据使用情况和技术分析作出使用安全性评定及能否继续使用意见,对几方商定的意见应由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同意继续使用的,塔机的安拆、使用可按建筑起重设备监督管理的正常程序及有关规定进行,并认真落实本《通知》第八条规定。不同意继续使用的要拿出处理意见并作相应处理。今后凡再安装使用预制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的,均应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试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和试用单位,要切实关注混凝土拼装式塔机基础的使用情况,认真总结使用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厅建筑管理处,以便进一步完善使用管理工作。

二○一0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