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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和建筑施工冬季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平建【2010】381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0-11-1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11月15日下午14时15分许,上海市中心静安区胶州路一幢正在进行外部修缮的28层住宅楼突发火灾,遇难人数已达53人,初步查明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冬季施工安全管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建筑工程防火和建筑施工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全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企业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针对冬季火灾易发、高发特点,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建筑火灾事故发生。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大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针对年终岁尾建筑施工生产特点,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反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禁止“三赶”(赶工期、赶进度、赶速度)。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落实责任,确保年内及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各施工、监理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冬季防火和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工程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加大安全生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认真检查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备设施和火灾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将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将“防火、防冻、防滑、防触电、防高坠、防中毒、防起重机械事故”作为冬季建筑施工的重点工作,加强对动火部位、消防设施、深基坑开挖、大型起重运输设备、临时用电、主体防护及临建设施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做好隐患整改的跟踪检查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一)重点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在建工程施工工地要认真落实冬季施工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施工监理单位领导轮流带班,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各项应急预案,严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二)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冬季天干物燥,容易造成火灾,各建筑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值班制度,落实消防措施,加强用火管理,建立健全用火审批制度。施工现场电气焊、割工艺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防止因麻痹大意引起的火灾。施工现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三)防止塔机等起重机械事故。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多台塔机作业时要有可靠的防碰撞措施,防止在大风作用下大臂旋转碰撞。塔吊设备的拆装,必须编制详细的拆装方案,严禁使用无拆装许可证的队伍从事拆装作业。 

  (四)防止高处坠落事故。应对各类脚手架、临边防护栏杆进行全面检查和加固,脚手架外侧必须按标准进行立体防护,无论是立网还是水平网均应严密、牢固;脚手架斜道、平台、作业层、通行道路上的霜冻、结冰、积雪,应指定专人随时清除,并铺防滑草袋、钉防滑条等;严禁雨雪和大风天气强行组织施工作业;严把安全防护用品入场关,杜绝伪劣产品流入施工现场,给施工人员造成二次伤害;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和安全网等防护设施的拆除,要实行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不得随意拆除。 

(五)加强作业人员生活区的管理。严禁将未完工工程或地下室作为住宿场所;要正确使用取暖设施,严禁使用明火取暖,保持室内通风良好;严禁乱拉、乱接用电设施,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火灾事故和触电事故。  

(六)防止触电事故。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管理,强化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用电教育。严格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执行,以防止漏电、短路等情况引发火灾险情;各种电线必须绝缘良好,不准缠在金属物上。 

市住建局将组织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和建筑施工冬季安全大检查专项督促检查,对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安全隐患重复出现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