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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平顶山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30 浏览次数:

平建〔2011〕388

各县(市、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扎实有效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提高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通知如下:

一、 文明工地标准

(一)建筑工地实行封闭施工,新增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建设、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施工工地清洁,建筑材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车辆运输密封化,无遗撒、滴漏;

(三)出入场地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工地内主要运输道路和工地出口处至道路道牙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或安排专人对车辆进行清扫,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四)食堂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和储藏间,灶台及周边贴瓷砖,高度≥1.5米;

(五)宿舍卫生符合要求;

(六)地面厕所蹲位之间设隔离板,高度不低于0.9米;8层以上楼房,每隔四层设临时厕所;

(七)洗浴间保持整洁;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场地。

二、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站牵头负责建筑工地文明监督管理和检查评比工作。

(二)城管处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新华、卫东、湛河区执法局、新城区城管局具体负责除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外的其它车辆带泥上路、沿街遗撒的查处工作。

三、奖惩措施

(一)文明施工条件达标的工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的评优、评先活动。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监管,经定期评议和不定期抽查达不到创建标准要求的,撤销该工程的荣誉,不再享受相关优先政策;

(二)文明施工条件不达标,且半年内连续两次被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工地,自通报(曝光)之日起,取消该工程施工企业在平顶山半年的投标资格;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工地,自通报(曝光)之日起,取消该工程施工企业一年内在平顶山的投标资格。

(三)相关监管部门因对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对建筑垃圾运输及其他运输车辆监管不力,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影响国家卫生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创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