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区建筑工地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
平建〔2013〕137号
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我市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整体水平,促进我市国家级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决定开展市区建筑工地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5月20日至6月30日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市区建筑工地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区建筑工地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冯建伟 局长
副组长:王明成 副局长
何院虹 局助理调研员
张红勇 城管处党委书记
成 员:张高产 局房产科科长
翟兵武 局建管科科长
杨 明 安监站站长
刘瑞群 质监站站长
何国欣 定额站站长
宋金堂 检测中心主任
夏建华 局执法队负责人
张鲁平 城管处建管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站,杨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站牵头负责本次集中整治活动的组织、指导、检查评比工作。
(二)市城管处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对市区道路路面上存在的建筑渣土进行信息采集。
(四)市安监站、质监站、定额站、检测中心分别负责湛河、卫东(含高新区)、新华、新城区区域内建筑工地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的督促检查落实工作。
(五)局执法队负责对个别拒不整改落实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要求的建筑工地采取强制停工措施。
(六)局房产科、建管科分别负责对个别拒不整改落实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要求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责任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开展建筑工地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确立一把手负责制,并落实督促检查的工作人员、车辆及经费,制定工作制度,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分包区内各建筑工地认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规定。要对建筑工地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考评,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局领导小组将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
附:市区建筑工地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具体标准
2013年5月15日
市区建筑工地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具体标准
(一)工地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实体围挡,其他路段的工地围挡不得低于1.8米;围挡以实体墙为主,受条件限制不能砌筑实体墙的,应使用彩钢板;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灯箱门头、门卫室,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有专人负责卫生清扫,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三)施工场地:施工现场进出口、主要道路应做成混凝土地面,满足车辆行驶要求;其他可采用不同的硬化处理,使现场地面平整坚实。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施工产生的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禁止将未经沉淀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与河流。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扬尘措施,有环卫设施和卫生保洁人员,有创卫标语宣传,有健康教育内容。
(四)材料管理:建筑材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车辆运输密封化,无遗撒、滴漏,无偷倒乱倒现象。
(五)现场办公与住宿:施工作业、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在建工程内、厨房、仓库不得住宿;新建工程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不得超过2层,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米;办公与住宿符合卫生要求。
(六)现场标牌:大门口处应设置“五牌一图”,包括: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
(七)生活设施: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并落实到人;食堂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和储藏间,灶台及周边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必要的排风、冷藏、消毒、防鼠、防蚊蝇等设施,卫生符合要求;厕所应设置为水冲式,地面应硬化,卫生符合要求;洗浴间保持整洁;生活垃圾应装入密闭式容器内,并应及时清理;应保证现场人员卫生饮水。
备注:黑体字内容为重点整治内容,必须严格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