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平建办〔2014〕83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有关部署和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4〕37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深刻吸取近年来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沉痛教训,结合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特点,针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环节和事故易发类型,及早制定防范措施,认真进行安排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格防范,深入排查隐患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点区域、部位和场所,认真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切实做好隐患治理消除和除险加固工作。
一是强化施工工地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隐患的排查治理,特别是营地、工棚、仓库等重点位置,要科学选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随时关注极端天气对施工现场作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停止相关危险作业。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把防范各类坍塌垮塌、起重伤害、高处坠落、触电和中毒事故作为专项治理工作重点。要加强汛期基础开挖、基坑支护、管沟开挖和支护监管,特别是对于深基坑工程,要加大对深基坑及周围环境的观测力度,增加雨天观测频次,及时掌握基坑变形情况,对排水系统进行疏通和完善,确保施工现场排水畅通。要认真做好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严格超高脚手架、高支模、起重设备安拆和使用等分部分项工程及重点环节的监控管理,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汛期施工安全。
三是强化对位于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行道路边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临时围墙的安全排查,提前采取加固措施。
三、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防汛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全面加强汛期安全防范工作,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切实保障安全投入,积极完善安全设施,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学防范。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督执法力度,结合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等工作,严厉查处汛期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借用资质和挂靠、超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防汛安全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存在重大隐患不整改,特别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着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严格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既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主体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四、完善机制,提高应急能力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报、预警、接警、处置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严格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发现重要险情要及时处理。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教育培训和演练,全面提高防灾应急能力。一旦发生灾害或事故,要反应灵敏、果断决策、有力指挥、有序疏导、有效施救,把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