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平建办〔2014〕214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9月11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建建〔2014〕8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综合经济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建筑扬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为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坚定的态度,有力的措施,扎实推动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开展。
二、狠抓建筑扬尘防治工作措施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扬尘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严格监督执法,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对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大力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着力宣传扬尘防治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单位和项目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四、切实落实扬尘防治工作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纳入对下级部门、所属单位、管理对象的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定期考核,强化激励约束,扎实推动扬尘防治责任层层落实。对扬尘防治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完不成扬尘防治工作目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并取消评先资格;对工作消极被动,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要予以严肃问责。
2014年8月11日
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提升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含工程拆除)以及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场地或待建场地。
第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扬尘防治措施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保证金,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并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是实施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企业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和落实措施,保证扬尘治理所需费用的投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根据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情况对项目部予以奖惩。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地实行统一协调和管理,负责成立现场扬尘治理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责任,按照承包范围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并落实到位,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六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并加强对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管理;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工作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造成建筑施工扬尘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或施工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停工,施工单位撤离施工现场的,其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不确定的待建场地,其扬尘防治工作由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并将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交底。
第十条 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四周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设置连续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临主干道围挡不低于2.5米)。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使用坚固、美观、可周转使用的硬质施工围挡。拆除工地必须设置隔离围挡,围挡应封闭严密。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池和定型化车辆自动冲洗装置,保证运输车辆不带泥上路。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适时洒水和清扫,防止扬尘。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现场要设置排水管网,并设沉淀池,施工废水及雨水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排水设施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沉淀淤泥要及时清除或集中存放。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及生活区、工作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确保地面坚实平整;闲置场地应进行固化、绿化等防尘处理。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堆放整齐。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存放,不能密闭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并悬挂标示标牌。
第十四条 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力争做到能用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