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标准员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平建〔2014〕161号
各县(市)住建局、石龙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各施工企业:
为做好我市标准员岗位设置试点工作,建立标准员工作队伍,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标准员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部分专业人员免试取得标准员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我市范围内建筑施工总承包和市政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外地进平在我市长期备案五年以上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和市政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取得标准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二)具有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在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从事现场管理工作满五年,并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已取得施工员、质量员和安全员之一职业资格,并在施工企业现场工作满五年。
三、认定名额
认定范围内的建筑和市政总承包企业,具体名额分配情况:一级企业15人、二级企业10人、三级企业8人。
四、认定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个人申请(
(二)审查推荐(
(三)资格认定(
(四)确定培训计划(时间另行通知),考核认定发证。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住建局、石龙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符合认定范围的企业人员,要统一组织,统一推荐审查,集中上报;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严格标准,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确实把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符合相关条件的工作人员选拔到标准员工作岗位上来,充分发挥标准员的作用,切实把标准工作贯穿到整个建筑工程的全过程。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四)各单位要根据各个时间节点要求,统筹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联 系 人:李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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