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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4-21 浏览次数:

  2016年5月1日,我国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全部行业推开。

  为了实现当前工程计价模式与“营改增”后计价方法的对接,真实反映建筑工程市场价格,省厅有关部门经过反复研究及大量工程实例测算,于4月14日以豫建设标【2016】24号文下发《河南省住房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调整为增值税计税方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涉及应纳税额的算法、票据等都会不同。因此,在工程发包中有关建设方应明确一种计税方法,以便工程计价工作。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扣除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税前造价计算。简易计税方法是指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工程,按照3%税率计算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关规定可查阅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都将发生深刻的变革。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多、差别大,“营改增”后,企业由于内部管理的规范程度不同,可能出现明赚实亏或明亏实赚的现象。建设、施工企业要主动学习、主动领会、主动反映,才能顺应税制改革带来的巨大变化,实现真正的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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