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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建局下发《关于加强平顶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4-20 浏览次数: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平顶山市住建局下发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管理通知》。

  通知具体要求:建设施工双方在招投标或直接发包时应严格按规定足额计取该费用,在编制施工组织措施时单独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评审内容;建设单位是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合同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管理制度,设立专户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编制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在开工前应将方案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应按要求严格落实方案措施;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出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或挪用的,应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标准定额管理部门在合同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审查时,应对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作为评定安全文明工地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