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文件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将被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受到限制,且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