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关于建立专家参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石龙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造价纠纷调解效率,维护建筑市场稳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30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豫建设标〔2018〕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决定建立专家参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建立专家参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主要针对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产生工程造价争议,向市标准定额站提出调解申请,我站组织调解人员参与协调解决争议问题,达到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目的。
二、机构设置
成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定额管理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组建调解员专家库,成员有市标准定额站专业技术小组人员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调解员组成。面向社会招聘的调解人员,根据条件择优聘用,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调解员证书。
(一)调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能够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3.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或同等学历;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专业条件
1.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业至少5年;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4.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
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律师等执业资格者优先考虑。
三、调解程序
(一)争议双方共同提交《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申请书》及双方认可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办公室在收到《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组成调解小组,人数为3人或5人。调解员与争议双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同时,争议双方可对调解小组的组成人员提出书面异议。
(三)经调解,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意见书》;若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争议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解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1.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
2.调解小组已作出调解决定的;
3.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调解决定的;
4.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5.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四、其他规定
1.争议双方参与调解的人员中应有工程造价从业经历。
2.争议双方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调解员应以提供的事实、证据为依据,廉洁自律、公正公平的缩小分歧,解决争议。
4.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