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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2-08 浏览次数: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有必要制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一、出台背景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8〕1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平顶山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平政办〔2018〕3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二、编制过程

2020年初,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始《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起草人员分别到洛阳、安阳住建局考察学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进管理经验;多次组织施工企业和工程担保专业人员召开座谈会,讨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多次深入建筑企业企业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同时借鉴外省先进工作经验,对有关重点问题进行了集体分析研究。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之后,征求了部分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工程担保企业的意见。各方面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没有原则性分歧。

二、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共十七条,分《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缴存额度、差异化管理、信用管理、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应支付情况六部分。现就《管理规定》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遵照本规定执行。

(二)缴存额度。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工程造价的2%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差异化管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在平顶山市内注册且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以现金形式缴存时可按照应收额的50%收取;对在平顶山市内注册且上年度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以现金形式缴存时可按照应收额的70%收取;本地注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金缴存余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承建新的工程项目时,可以不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本市辖区所属在建任何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用该项资金进行支付代偿。对上年度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享受此政策。凡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单位,如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将立即取消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待遇。

(四)信用管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后,相关企业应在一个月内按标准足额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记入《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管理系统》,并予以追缴。

(五)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选择第三方农民工保证金支付保函(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函或保险保函)替代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不得选择保函替代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应支付情况。建设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查证属实并责令企业支付而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查证属实并责令建设单位支付而拒不支付的;其它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情形。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证人及时按要求将应承担的代偿款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


原文链接:https://www.pds.gov.cn/contents/31759/3482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