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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工程保证制度的通知》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2-0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降低工程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势在必行。

一、出台背景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虽已颁布,但对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基本没有做出相应规定,由此看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业主行为,保证合同履约,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推进工程施工价款结算工作,杜绝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工程保证制度。

二、编制过程

2020年初,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即开始《实行工程保证制度》的起草工作。起草人员分别去先进地市洛阳、安阳住建局考察学习工程保证制度实行情况;多次组织漯河、安阳、郑州航空港区等其他地市住建系统管理人员和工程担保专业人员召开座谈会,讨论推进工程担保制度工作;多次深入建筑企业、开发企业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同时借鉴外省先进工作经验,对有关重点问题进行了集体分析研究。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实行工程保证制度》征求意见稿。之后,征求了部分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工程担保企业的意见。各方面对《实行工程保证制度》征求意见稿没有原则性分歧。

三、主要内容

《实行工程保证制度》共分工程保证制度适用范围、工程保证类型、工程监督管理、惩处措施、解释权五部分,及附件(工程保函样板)。现就《制度》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工程保证制度使用范围。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保证、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和承包商履约保证制度。本通知所称工程保证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在被保证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向权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行为。

(二)工程保证类型。本通知所称工程保证主要包括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保证、业主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和承包商履约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保证是指业主、承包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相关主管部门(受益代表)提供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证。业主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是指由保证人向承包商提供,保证业主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保证。本保证也适用于承包商分包付款保证。承包商履约保证是保证人向业主保证承包商按双方承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保证。本保证同时适用于分包商履约保证。

(三)工程保证的监督管理。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证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各县(市)、高新区、石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证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四)惩处措施。对违反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依据《保障农民工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五)附件。为更好维护各方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参照附件工程保函(保险)样板办理工程担保。



原文链接:https://www.pds.gov.cn/contents/31759/3482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