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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1-08 浏览次数:

《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试行)》(豫建行规〔2021〕3号)印发以来,对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结合文件试行情况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宽进、严管、重罚”要求,修订完成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共15条,分别从规范施工发承包行为、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严格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实行“一案双查”和重点监管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和实行建筑市场清出机制等方面加强监管。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新增要求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责任条款。此次《若干措施》修订新增了对建设单位落实施工所需资金安排、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要求各地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资金到位承诺的批后监管,对没有落实满足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是明确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累计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其所负责项目本月施工时间的80%。其中,项目经理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区域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累计带班时间不得少于施工时间的80%。

三是进一步强化信用管理在建筑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在第九条新增“将未在信用管理系统录入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为“较差”及以下的建设工程企业作为建筑市场的重点检查对象”,推动市场主体更加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收紧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条件,使其与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范围基本一致,对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更宽容,同时增强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合理性,以及重点监管的可执行性。

四是完善建筑市场清出措施。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注册类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异常标注,限制空壳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将对连续两年产值或增值税为0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的频次由每年改为每两年开展一次,确保动态考核效果。虽然资质动态考核的频率降低了,但增加资质异常标注措施后,市场清出的整体力度反而更大。


政策原文:https://www.pds.gov.cn/contents/31759/4007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