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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3-06 浏览次数:

《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2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起草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直接形成的真实记录,是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宝贵信息资源,对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自1985年我省开展城建档案工作以来,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在服务城市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建筑业与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不断提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持续推进,城建档案工作的对象、环境和任务正发生着重要变化,城建档案治理体系、资源体系、利用体系与安全体系建设面临着大量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加强我省城建档案制度建设,为新时代城建档案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和保障。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档案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国家、我省档案主管部门的档案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突出问题导向,立足实践原则,首次从地方立法层面对我省城建档案工作进行全面规范,进一步理顺我省城建档案管理体制,优化治理体系,明确城建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制度,强化档案监管与服务,同时明确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突出城建档案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办法》解决了长期以来制约我省城建档案工作发展的瓶颈,为加快推进我省新时代城建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城建档案工作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对城市建设管理与公共服务、城市记忆保护与文化建设等具有深远影响。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机构职责、收集管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监督责任等内容。

(一)理顺城建档案管理体制

《办法》立足省情,坚持依法治档管档,明确了城建档案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存、分段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了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优化城建档案治理体系。

一是为加强全省城建档案工作发展的方向指引和发展保障,《办法》强调应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在规划管理、经费支持等方面确保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是为因地制宜地提升城建档案治理效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并在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是为明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办法》规定其不仅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还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相关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同时积极开展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化建设与社会服务等工作。

四是为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发展的人才保障,《办法》不仅明确了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职责,还在接受专业培训、参与职称评定及接受表彰奖励等方面做出了有关规定。

(二)明确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办法》全面规范了城建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主要环节的工作要求,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注重制度创新。

1.收集管理

一是明确城建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确定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城建档案的范围。同时,《办法》突出协同、开放的治理理念,规定“城建档案的具体接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省档案主管部门确定,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是为落实建设工程领域“放管服”改革,适应数字政府建设要求,《办法》一方面建立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单位移交城建档案的事前告知制度,另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开通或者预留收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数据资料的通用数据接口,为城建档案收集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为确保城建档案收集归档的质量,《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参与单位有关职责和要求,并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同时,《办法》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对其形成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是为加强城建档案进馆工作,《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针对无法按时移交的情况,《办法》建立了移交承诺制度,即“无法按时移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做出档案暂缓移交承诺,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2.保管利用

一是为加强城建档案保管保护,《办法》规定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制度建设、库房建设、规范管理、保护抢救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二是为推进城建档案开发利用,激活城建档案价值,《办法》明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推进各种形式的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工作,同时建立健全档案查询利用制度,加强开放档案管理,提升城建档案服务质量。

(三)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一是为健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发展保障,《办法》一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相关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鼓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强数字档案馆建设和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另一方面要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支持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

二是为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一方面规定城建档案移交时,应“同步移交纸质档案和相关的电子、声像资料”,电子档案应在内容质量、移交方式上符合有关要求;另一方面规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电子城建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加强信息化安全管理。




政策原文:https://www.pds.gov.cn/contents/31759/4018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