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日期:2017-04-2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专门机构职责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了预防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贪污贿赂、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而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指导,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二章  专门机构职责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做出工作部署;

  (二)组织协调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强联系与配合,推动社会预防;

  (三)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组织检查、考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预防工作相关问题;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宣传教育活动;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检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结合司法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提交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年度报告;

  (三)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调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有关机关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五)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六)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八条  监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行政监察监督责任,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二)督促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开展廉政建设情况;

  (三)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法违纪信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四)结合监察监督工作情况,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五)会同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或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六)开展廉政宣传教育;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二)指导监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收集、分析、处理财经违法违纪信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四)结合审计监督工作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依法提出审计建议;

  (五)开展审计法治教育;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采取下列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一)制定本单位、本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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