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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4-05 浏览次数:

平建办[2017]63号

县(市)、高新区、石龙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市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17]18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 
    一、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及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外地进平代理机构。
    检查内容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执行。
    二、检查工作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工程招标代理专项检查的领导,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全市工程招标代理专项检查组。组长由建管科科长翟兵武担任,副组长由招标办主任赵玉平担任,成员从建管科、招标办抽调骨干人员。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1、自查(4月1日至4月25日)。4月25日前企业自查自纠,填写《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将2015年1月以来所代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台账上报我局。
2、检查(4月26日至5月15日)。各县(市)、高新区、石龙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对本辖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检查,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30%。市区企业及项目由局检查组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高新区、石龙区5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我局建管科,联系电话2633620。
3、抽查(5月16日至6月30日)。5月16日至5月30日,市住建局将对各县(市)、高新区、石龙区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进行全市通报批评。5月底前向省厅上报专项检查结果。省厅将于6月份对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进行抽查。
    四、检查工作要求
    1、各县(市)、高新区、石龙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招标代理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部署和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要对照文件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对规避检查、在检查中弄虚作假、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7年3月30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豫建建〔2017〕1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已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含外省进豫代理企业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
    1.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工商登记主要事项、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办理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2.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国家机关或所属单位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问题;
    3.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职技术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存在挂证现象;
    4.有无固定的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及办公条件是否满足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需要;
    5.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是否健全,工作人员是否熟知并按规定执行;
    6.是否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暨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外省进豫企业是否在平台上进行登记)。
    (二)市场行为
    1.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情况;
    2.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逃避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问题;
    3.招标代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定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
    4.是否存在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5.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是否依法、规范;
    6.是否存在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情况;
    7.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质量
    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是否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履行招投标相关报告和备案手续;
    3.是否按代理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4.是否按照内部工作流程进行业务操作,招投标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备案、归档;
    5.招标代理机构年度统计报表是否按规定及时填报。
    (四)工作业绩
    从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由招标代理机构自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省厅抽查的方式进行。
    1. 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30日前完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自查,要求企业对照检查内容自查自纠,填写《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负责收集各类附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企业要自觉及时认真整改。
    2.各省辖市、直管县检查阶段(5月20日前完成)。按照企业自查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逐一检查,对每家受检企业提供的工作业绩清单,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取检查,并填写《招标代理机构检查内容记录表》和《抽查项目质量情况记录表》(见附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各地要在5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厅。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查阶段(6月30前完成)。2017年6月1日起,省厅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市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部门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四、检查工作要求
    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部署和开展专项检查。
    2. 各招标代理机构在自查自纠阶段,要对照专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疏理排查,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逐一归纳,并制定出相应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工作中规避检查、弄虚作假和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按程序记入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暨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公开曝光。
    联系人:上官玉磊;联系电话:0371-68080727。
               Email:hnzbdL666@126.com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