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7年度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内设职能科室16个。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责任,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拟定城市建设管理和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墙体材料革新;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成绩交流合作等。
(二)人员构成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84人;在职人员72人,离退休人员88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等开展工作。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预算总计14733.2万元,支出总计14733.2万元,与2016年度收入预算总计13032.4万元,支出总计13032.4万元,收入比上年下降13.05%,支出比上年下降13.05%。2017年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215.4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278.2万元,专项收入61.5万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178.3万元。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2017年收入预算14733.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4215.5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78万元,专项收入:61.5万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178.3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支出预算14733.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258.7万元,项目支出3474.6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14733.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4215.4万元,缴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278万元,专项收入支出:61.5万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支出:178.3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14733.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工资福利支出:8151.1万元,商品服务支出:256.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851.4万元,项目支出:3474.6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4366.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4110.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经费256.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总计:293万元,同比2016年预算下降13.0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10万元,公务接待费:19.1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64.1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行政经费预算安排14733.2万元,主要保障机关人员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及专项经费等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2239.59万元,主要用于购置办公用品、计算机、办公家具、服务等及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