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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含二级单位)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9-27 浏览次数:

第一部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标准制定、性质认定并监督管理;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的责任。组织研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或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指导或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对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拟订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外出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推广应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企业资质的管理。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一次性补充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用的统一监管工作。

  (八)承担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市建设管理和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管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垃圾处理、污泥处置、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行政性规费征收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容环卫管理实施指导、检查、考核;指导城市节水、城市防汛工作;指导城市公共交通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用产品质量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测、信息发布;负责指导协调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信息化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国家)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以及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及成果推广应用。

  (十二)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指导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和重大案件的查处。

  (十四)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城际交流合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一)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机关

  (二)原平顶山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本级

  (三)平顶山市城市建设研究中心  

  (四)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五)平顶山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六)平顶山市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七)平顶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  

  (八)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十)平顶山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   

  (十一)平顶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十二)平顶山市污水净化公司 

        (十三)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处

        (十四)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第二部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016年度收入总计67312.61万元,支出总计47635.62万元,与2015年收入总计77984.52万元,支出总计69199.73万元,收入比上年下降13.68%,支出比上年下降31.16%。

        二、收入决算表

              2016年度收入合计67312.6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2814.52万元,占93.31%;事业收入224.8万元,占0.3%;其他收入4273.3万元,占6.34%。

        三、支出决算表

             2016年度支出合计47635.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667.13万元,占58.08%;项目支出19968.49万元,占41.91%;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016年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89855.88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714.88万元,增长0.8%。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4337.42万元,占支出合计的67.57%。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0336.74万元,下降23.13%。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4337.4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基本支出支出24360.95万元,占70.94%;项目支出支出9976.47万元,占29.06%;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4360.9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9219.88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5141.07万元,主要包括:商品服务支付、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56.5万元,支出决算为98.28万元,完成预算的62.7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5.08万元,完成预算的36.2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90.69万元,完成预算的68.7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51万元,完成预算的23.90%。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5.08万元,占5.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90.69万元,占92.2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51万元,占2.6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5.08万元。全年安排局机关因公出国(境)1个,累计1人次。开支内容包括:出国期间的培训、食宿、及交通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90.6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44.32万元。主要用于城管处购置车辆。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46.37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用油、维修、交通费等。2016年期末住建局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2量。

          3.公务接待费支出2.51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住建局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2016年度共接待国内来访团组41个、来访人员371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本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三公”经费,指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河南省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