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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百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1-09 浏览次数:

平建办【2018】4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市处非办《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百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平处非规领办〔2017〕14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百日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8年1月4日—2018年3月15日。

    二、宣传内容

    宣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群众自我防范和风险自担意识;宣传近年来的典型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案例,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对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同时警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强自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

    三、宣传方式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单位悬挂横幅,或利用办公楼大厅显示屏滚动播放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内容,提醒前来办事的企业和群众,遵章守纪,远离非法集资。

    (二)市住建局将通过建设信息网、房地产开发企业QQ群等途径进行宣传,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同时,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聘请市处非办专业人员授课讲解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相关内容。

    (三)在本次集中宣传期间,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在售楼部或项目施工现场张贴“不参与非法集资承诺书”,充分利用LED显示屏和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和宣传片,同时采用悬挂宣传横幅、设立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积极进行宣传。

    (四)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制作统一的房地产开发行业处非宣传资料模板(附件),批量印刷,于1月10日前分发到所有监管企业,力求做到宣传无死角、全覆盖。

    (五)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日常宣传,要求所有办理开发资质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承诺书》;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非法集资苗头的企业,要及时进行约谈、调查情况、提醒告诫。

    四、活动要求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筹备,集中宣传工作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宣传资料和图片,3月19日前将活动开展有关情况和资料发送到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科邮箱kfk12345@163.com

                                               2018年1月3日

 

附件  房地产开发行业处非宣传资料模板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一) 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 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 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常见方式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般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一房多卖”。二是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自身或者是通过中介公司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三是以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和案例

 

表现形式: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违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通过以下案例,警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强自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了解政策、守法经营,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利用合法手段进行融资;同时,提高社会公众对房地产开发领域非法集资欺骗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案件一: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自2003年起,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开发项目多,通过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物业用于储备、增值,致资金短缺。2003年至2008年12月,乐园公司遂以高额利率和高额提成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政策,在淮安市、南京市向社会公众5.26万人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至案发时,尚有有7000余户9.93亿元未兑付。案发后乐园公司及全部22名被告人投案自首并主动退款2011年7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公司董事长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追究其余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二: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沈阳颐和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沈阳颐和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发沈阳曹台新村住宅楼、砂山老年生态城等项目融资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许以月息6%、每三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并提前扣除三个月18%的利息收取本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在徐州地区与796名投资人签订了1618份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156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共同吸收9035万余元,被告人凌绍民吸收1966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吸收1124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薛美共同吸收1224万余元。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李庆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余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前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被告人李庆玲返还1067万余元,被告人吴兆顺返还0.84万元,被告人凌绍民返还544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返还391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返还人民币189万余元,被告人薛美返还3万余元。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2年9月依法判处李庆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吴兆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凌绍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桂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茂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薛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警示: 非法集资者终将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广大投资者要擦亮眼睛,通过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等方式,认真辨别房地产市场的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自觉抵制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