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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 2019-12-23 浏览次数: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市监办〔2019〕81号),进一步加强我局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范围

出台或者起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我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文件草案;

(二)以我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我局和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四)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五)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二、强化主体责任

各科室(单位)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严格对照《意见》、《实施意见》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489号,以下简称《细则》)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三、履行审查程序

各科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并填写《平顶山市住建局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呈报市局领导,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案。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

四、强化程序把关

各科室(单位)在办理发文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局办公室和法规科在核稿和审查时对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未说明情况或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不予核稿、合法性审查。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程序,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切实将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信息汇总。各科室(单位)每年年底前将各自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小结后送局法规科,法规科负责对我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纠正,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平顶山市住建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2平顶山市住建局公平竞争审查表.doc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