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19〕38号)、《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78号)和《平顶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平政办〔2019〕3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需市级以上部门审批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总体要求
按照“减少踏勘、规范方式、数据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现场踏勘方式改革,强化综合技术评估支撑,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踏勘和重复踏勘,最大限度地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升效能。实现数据共享、结果互认和部门联办,提升服务效能和服务质量,为高质量发展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现场踏勘的,由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踏勘,各有关部门应全力配合联合踏勘工作;确需单独赴现场踏勘的,要实行无扰踏勘;对已开展区域联合评价、多评合一的区域,不再组织开展现场联合踏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部门现场踏勘的事项范围以及工作要求,抓紧废止修改在法律、法规、规章之外增加政府部门现场踏勘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的政府部门现场核查、中介机构及专家开展的现场踏勘不属于政府部门现场踏勘范畴。
三、联合踏勘流程
(一)初审。按照“联合踏勘、一次踏勘、到位踏勘”的要求,各阶段牵头部门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开展现场联合踏勘的,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联合踏勘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联合踏勘程序。
(二)确认。各参与部门在收到《平顶山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本部门是否需要参与联合踏勘。如需要联合踏勘,书面明确参与联合踏勘人员,并提出项目单位需补充的资料和现场情况介绍要求;如不需要参与联合踏勘,书面说明理由;逾期不反馈视为事项无现场踏勘需求。
(三)联合踏勘。对于需要进行联合踏勘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要求提供材料后,组织部门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加联合踏勘部门相关事项,做好联合踏勘的准备工作,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建设单位要指定专人现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要按时参与联合踏勘。
(四)结果反馈。联合踏勘结束后,参与联合踏勘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后期办理事项进行说明,提出指导意见,并在《平顶山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上签署踏勘意见。联合踏勘意见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签署;不能当场确认的,原则上自踏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需要经过专业论证等特殊情况的,时间可酌情延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承担联合踏勘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监督等工作。参加踏勘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审查有关事项,在接到联合踏勘通知后,委派能代表本部门意见的人员准时参加联合现场踏勘并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无故不参加或虽有人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二)严格踏勘程序。对确定实行联合踏勘的各类事项,已接收通知的单位,未经同意,原则上不得再单独自行组织踏勘,确需单独赴现场踏勘的,要实行无扰踏勘。在联合踏勘结束后,如有部门认定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暂停办理审批手续的,由项目申请人按照踏勘意见进行整改,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后,再进入下一阶段审批程序。
(三)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各部门应充分应用地理信息数据、多媒体、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创新现场资料的获取途径,建立现场踏勘资料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快推动联合评价、多评合一、测验合一等改革,鼓励采用综合评估报告、测绘报告作为部门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的技术支撑,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踏勘。
(四)强化监督检查。牵头部门定期对相关部门执行联合踏勘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该项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相关审批窗口工作考核内容。
(五)恪守廉政纪律。各部门现场踏勘参与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廉政制度,在踏勘过程中不得接受建设单位宴请或以其他方式谋取私利。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