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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持续开展全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3-27 浏览次数:

平建办〔2020〕20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科室),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市住建局决定持续开展全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还极易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诸多问题。全市各级住建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敢于直面问题,以建市规〔2019〕1号文件为依据,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为手段,下大力气严厉打击,为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构建“源头防控、保持高压、凡违必打、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使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依法纳入各级住建部门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及其参建各方主体。治理重点为:经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支付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投诉、举报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因存在其他问题,住建部门认为需重点治理的工程项目。

四、治理内容

(一)对项目建设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3.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5.工程款、劳务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企业;

6.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二)对项目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2.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10.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1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1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1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1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1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17.各方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超资质施工、超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情况;

18.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否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否将实名登记信息、考勤信息等录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对项目监理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岗履职,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理等。

五、治理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六、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对照检查清单,对项目市场行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自行整改到位。

(二)全面普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本辖区在建工程市场行为进行全面普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随机抽查。市住建局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成3个专项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在建工程进行随机抽查,督促落实行业监管职责,提升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市住建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建筑市场监管科、招标办、定额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建筑市场监管科。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违法发包的查处力度,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违法承包的查处力度,资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挂靠借用资质的查处力度。同时,质量、安全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清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统筹监管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精心安排部署,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作为专项治理行动具体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人和联络员姓名、职务、电话等信息请于2020年4月2日前上报市住建局。

(三)搞好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将招投标、标后履约、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环节有机结合,有效联动,共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各检查组要主动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搞好对接,严格按照检查标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认真开展检查工作。要对农民工工资投诉较多、质量安全隐患较多、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四)严格问题整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强化治理,对账销号,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人员,限期整改到位。要采取警示约谈、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综合惩戒。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进行立案查处或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立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7月6日前将本辖区检查总结、问题整改处理台账上报市住建局。

电话:2633620           邮箱:jianqike@126.com


 

附件1: 平顶山市住建局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doc

附件2:受检项目须提供的材料清单.xls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