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差异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差异化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附:《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差异化管理制度》
2020年8月20日
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差异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差、质量隐患突出、质量管理体系长期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施工及监理企业实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将被我市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原则上不应重复计算)
(一)在上年度发生一起及以上一般质量事故的;
(二)在上年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质量问题被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通报批评达两次及以上的;
(三)在上年度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件的;
(四)在上年度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连续两次被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月和七月将拟列入重点监管的企业名单、工程项目、列入原因等情况统计汇总,最终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第五条 对重点监管企业采取的监管措施
(一)重点监管企业应在实施重点监管期间,每月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企业对相关问题的自查自纠书面报告;
(二)根据企业的自查自纠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已列入重点监管企业的所有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重点检查建筑施工质量行为、施工现场管理体系特别是加大对重要环节、重要部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力度,将监督检查记录整理归档。
第六条 重点监管期限
(一)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管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监管期限为一年;
(二)重点监管企业在监管期间,未认真落实整改的,将延长重点监管期限。整改及时、效果显著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企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属实,可视情节缩短重点监管期限,但不得低于3个月。
第七条 对获得优质奖项及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具体情况开辟绿色通道,减少检查频次,为企业创造优质的施工环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