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小心!文字识别也可能造成泄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3-07 浏览次数: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一些具有文字提取、音频转文字功能的计算机软件、网页、手机APP以及微信小程序被广泛应用,用户只需将图片拍照上传或进行语音输入,便可实时获取识别文字,给日常办公带来极大便利,但同时,这些新技术也带来了泄密风险。上传的图片或输入的语音被发至开发者的服务器内进行计算、识别,一旦输入的信息涉密,无异于将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曝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为图便利,自以为只要不被人看到、不传给别人,就不会泄密,也不会被发现,于是使用上述应用程序扫描、转换涉密文件,造成信息失控,甚至被别有用心之人获取、利用。


  案例

  1:2020年2月,某市属企业收到1份机密级文件,该企业行政部主管将文件交彭某办理,要求其起草相关落实方案。彭某虽知涉密文件禁止使用手机拍摄、传输,但为图方便,仍使用微信小程序中的一款图文识别小程序对文件进行扫描,转换为文字后,通过数据线传输方式,将文本导入非涉密计算机中处理。彭某认为,“不被人发现、操作完成马上清理就没事”。但不久后,该微信小程序后台运维人员从服务器中非法获取文件图片,并将其上传到互联网上,造成严重泄密。案件发生后,该运维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彭某被给予党纪处分、扣薪处理。

  2:2021年2月,某市研究室工作人员张某在收到1份秘密级材料后,认为“写得很好,可以长期学习借鉴”。为方便以后学习和引用,便利用手机相册中自带的文字提取功能,对材料主要内容进行拍照、识别,再将文本通过手机创建的局域网导入非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处理,造成涉密信息失控。案件发生后,张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各类移动办公软件、工具推陈出新,不断迭代升级,图文识别、音频转化等越来越快速精准,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用户,智能写手、同声翻译等更为智能化、更具效用的办公工具呼之欲出,将进一步刺激人们的自动化办公需求,“涉密不上网”的心理防线屡遭挑战。互联网移动办公的浪潮正在不断拍打、冲击着保密管理的“堤坝”。千里之堤多溃于蚁穴,差之毫厘常失之千里。保密之“堤”稍有溃烂,或将遭洪水般灾难。各级机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切实从以下四方面筑牢“堤坝”,严防移动办公泄密。

  一是铸牢意识之“堤”。大多数移动办公泄密案件的发生,是由于责任人员的意识欠缺、偏差导致:或是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对国家秘密安全造成的风险,或是觉得风险可控、不会造成危害后果,或是认为只此一次、可以冒险一试,甚至自忖即便违规、顶多挨个批评。必须纠正工作人员的上述意识,通过深入的宣传教育、严格的纪律执行,牢固树立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风险意识、法纪意识,使“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成为大家意识里的“雷池”,不敢逾越半步。

  二是铸牢制度之“堤”。制度可以管全体、管根本、管长远。要充分发挥制度的效能,结合本单位工作人员移动办公工具、应用软件的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日常保密管理制度。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狠抓制度落实,绝不可使制度挂在墙上、流于形式,有损保密管理的严肃性。

  三是铸牢监督之“堤”。意识强化和制度执行的有力与否,均在于监督。要加强保密工作机构的监督能力和监督威力,依法依规对内设部门、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醒,对违反保密法纪的责任人员进行监督问责,彰显保密的权威性、原则性、底线性。要压实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履行好保密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做好相互间的监督提醒,发现泄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营造良好的保密氛围。

  四是铸牢科技之“堤”。新科技是解决科技引发问题的根本之策。要正视工作人员的移动办公需求,持续加大保密技术装备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便利工作人员的涉密办公,保障涉密工作的高效运转。大禹治水,以疏为主,再辅之以增强意识、建立制度和开展监督,引导工作人员逐渐养成正确的涉密办公习惯。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来源: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