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豫建建【2004】132号)
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见附件一)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除企业主营资质为铁路、交通、水利以外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企业主营资质为铁路、交通、水利工程业务范围,但同时兼有其他增项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经铁路、交通、水利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必须到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进行备案的,不予核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程业务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申请
第六条 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职业道德良好。
(2)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3)学历和职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年以上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项目负责人应符合项目经理相应资质等级所规定的资格条件;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两年以上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或2004年8月份以前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
(4)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5)经省建设厅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第七条 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和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身份证(复印件);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第三章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和附件材料的原件(以下简称有关材料)。申请人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有关材料后,应严格审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分批或者集中将本单位三类人员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填写《申请表》和《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名单》(以下简称《申请名单》,一式三份,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名单》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2)对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该允许当场更正;
(3)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名单》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名单》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集中统一报省建设厅审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出不合格人员名单及不合格理由和原因,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所在企业或被考核人。对知识考核不合格人员可组织培训后重新考核,两次知识考核不合格,取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对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建设厅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考核合格证书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建设厅对已经颁发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依法予以撤消: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4)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5)弄虚作假、欺骗获得考核合格证书的;
(6)依法可以撤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省建设厅对已经颁发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依法予以吊销:
(1)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