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撤回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

来源:建筑市场监管科 发布时间: 2024-01-2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资质动态资质核查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市住建局自2023年6月起对连续两年无实际生产经营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了资质动态核查。经认真核查,督促整改,仍有部分企业逾期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现将逾期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20家建筑业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并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024年1月29日    



附件: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