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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颁布实施

来源: 发布时间: 2004-11-23 浏览次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七部委令第11号)于2004年6月21日颁布,自8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共分31条,对招投标投诉处理程序、投诉人行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为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招投标活动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招投标方式已经成为工程建设领域选择承包商的一种主要方式。但由于招投标法律系统不够完善,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规避招标或假招标、串标、骗标、行政部门非法干预招标等。另外,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如何受理及处理,《招标投标法》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的发布实施,对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行政,及时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和查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总体把握《招标投标法》的原则和精神,根据招投标活动实践的需要,就投诉主体、投诉处理程序、部门职责分工等问题做了细化和补充规定。
   《办法》设定了严密、公正的投诉处理程序。一是规定了投诉时限。为了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办法》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二是规定受理条件。《办法》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形。三是规定受理期限。为了保证行政监督部门及受理投诉,《办法》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四是规定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投诉处理的公正性,《办法》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的三种情形。五是规定调查取证程序。《办法》规定,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阅有关文件,核实有关情况,还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进行质证。六是规定处理时限。《办法》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情况复杂不能作出决定的,还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