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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治理的工作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05-02-24 浏览次数:

平建(2004)412号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治理的工作通知


    为了整顿和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使招标代理健康发展,根据省建设厅的工作安排,我委决定于2004年12月—2005年6月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七部委30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招投标活动中的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通过治理查找各方主体行为上的不足,从根本上扭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不规范现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增强招标代理主体及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进一步净化建筑市场。


     二、专项治理范围


    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委托招标代理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行为。


     三、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以下行为:


     1、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干预招标代理机构正常招标代理工作的行为;


     2、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虚假招标的行为;


     3、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指定中标单位或暗示代理机构变相指定中标单位的行为;


     4、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违反规定高价出售招标文件,非法收取高额投标保证金的行为;


     5、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强行让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费用的行为;


     6、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行为;


     7、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向中标单位收取代理费、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发票等行为;


     2、高价出售招标文件或非法收取高额投标保证金的行为;


     3、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串通或与投标单位串通违反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4、强行让投标单位陪标的行为;


     5、招标代理中“暗箱操作”的行为;


     6、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代理的不良行为;


     7、无证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招标代理的行为;


     8、不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定标的行为;


     9、招标文件内容明显违法、违规或有误导倾向,评标办法随意等行为;


     10、出借、出卖、转让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挂靠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11、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12、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


     13、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两次以上招标过程终止或者引起招标争议的;


     14、采用行贿、提供回扣、转嫁代理费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15、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档案资料不全的现象;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招投标评标专家的以下行为:


     1、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泄露标底、串通报价、串通投标,搞假招标等违法行为;


     2、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索要钱物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行为;


     3、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和上岗条件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的行为;


     5、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执业资格要求的行为;


     6、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的行为;


     7、评标专家在评标中违反回避、保密规定的行为;


     8、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


     9、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


     10、评标专家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


     11、评标专家因自己工作失误造成两次以上招标终止或投诉的行为;


     12、评标专家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格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行为:


     1、坚决纠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不力的问题;


     2、管辖范围内招标投标市场准入与清出中弄虚作假行为;


     3、以登记或备案等理由实行部门保护和地区封锁的行为;


     4、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干预工程招标,强行推荐中标单位的行为;


     5、管辖范围内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混乱,群众反映强烈,招标投标政府监管中投诉比较集中,市场秩序长期得不到好转现象的。


     四、成立组织机构


     为切实抓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治理工作,市建委成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高永华(委党委书记、主任)


     副 组 长:徐延杰(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翟振河(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成   员:王国钦(委建企科科长)


             李琳科(委法制科科长)


             王光瑞(招标办主任)


             许晓东(建交中心主任)


             王运涛(质监站站长)


             刘  石(安监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标办,由王光瑞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招标办。


     五、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12月—2005年1月)


    1、建委在2004年12月下旬召开委系统和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大会。


     2、各县(市)区建设局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招标代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召开招标代理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大会。


     3、通过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招标代理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


     4、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接待群众举报并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深入学习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1月—2005年3月)     2005年1月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讨论,市建委要组织考试,检验学习效果。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要求进行自查,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治理自查自纠登记表》,自查出来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写出本单位自查自纠报告。


     (三)组织检查阶段(2005年4月—2005年5月) 在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实行招标代理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的比例原则上不能低于本地区招标代理项目的40%,工程项目少的地区可全部检查,各地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治理违法违规查处情况汇总表》,并写出检查情况报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管理中的问题也要进行自查和抽查,并将结果报我委。市建委将对各县(市)区招标代理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结果在全市通报。


     1、以市招标办为主对实行招标代理的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业主、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专项治理。


     2、以市建交中心为主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3、以委建企科为主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资质管理的代理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4、以委法制科为主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四)整改督查阶段(2005年6月)     各县(市)区要对检查出的各类问题依法做出处理,需要整改的要认真整改。构成违纪、违法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同时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原因,健全制度和监督机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接受省建设厅对我市整改工作的督查,对整改不力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狠抓落实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当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混乱状况和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要通过专项治理根本扭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不规范现状,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对于整改不力,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得不到根本扭转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做好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要如实填写有关表格,针对检查的内容自查存在的问题,对自查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自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时可适当从轻;对于拒不进行自查自纠或顶风作案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并公开曝光。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查找在管理上、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三)注意整改结合,健全制度,标本兼治各县(市)区既要集中力量组织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又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法律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学习和培训,把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从根本上促进招标代理市场的好转。


     (四)认真对待举报,严查违纪行为各县(市)区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认真接待群众举报并依法查处。要充分利用媒体和信息网络,对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声势,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委将在平顶山工程建设信息网设立在线举报专栏,欢迎对招标代理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


附件: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治理自查自纠登记表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治理违法违规查处情况汇总表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汇总表


             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 (盖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建设   招标   治理   通知                 


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