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在建工程项目、各相关单位:
鉴于近期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组织设备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对设备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认真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检查表》(见附件),并将此表作为安拆方案中的必备内容。对于铭牌缺失、制造许可证与备案证明不一致、未转场维护保养、锈蚀严重、标准节变形的设备一律清除出场地,严禁安装使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委托建筑工地设备检测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要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检查进行现场监督,并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检查表》签署意见。
二、老旧设备不予备案。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时,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有关规定办理,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出租或首次安装前,予以备案。
三、督促高层项目使用新设备。即日起,市区规划高度54米(不含5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新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出厂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一半,制造厂家没有明确规定其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的,不得超过《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使用年限的一半。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检查表》(塔式起重机)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检查表》(施工升降机)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检查表》(物料提升机)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