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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 平建办〔2026〕33号
  • 索引号
  • 005452161-00000-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26-08-05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有效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8-0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事务中心,石龙区建设交通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现将《平顶山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4日      


平顶山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由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交易完成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开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平顶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负责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作为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依规开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并在网上公示监管账号,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收储和支付的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由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代管。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七条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建设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提供存量房交易信息发布、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等服务。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的,应当向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申请机构备案。

通过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向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经认证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委托前,应当核验相关房屋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三)房屋交易要求的其他事项。

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备案服务。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凭备案合同文本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相关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  在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前,房屋买卖合同中主要条款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上注销手续,并重新进行网上签约备案。

第十二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资料,共同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意向的,可直接到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设立的政务服务窗口或通过智能终端设备免费办理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

第十四条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划转交易资金,应与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签订《平顶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交易房款及中介佣金,不包括办理房屋过户涉及的各项税费。

第十五条  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当事人持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明,到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签订监管协议;

(二)当事人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购房款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由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向交易当事人出具交易资金监管凭证;

(三)交易当事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后,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到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办理交易资金划转手续,经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审核后向监管银行出具《平顶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通知监管银行划转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解除;

(四)当事人申请贷款的,应持房屋买卖合同、监管协议、交易资金(首付款)监管凭证等贷款申请材料,提交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贷款审核通过后,金融机构将贷款资金划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不得划入当事人个人账户;

(五)因交易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失败、交易双方约定终止交易、交易当事人单方面违约等情况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双方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解除监管协议,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依申请将交易资金划转给当事人。

(六)交易资金代管期间产生的利息,交易成功(过户完成)的归出卖人,交易失败(撤销或解约)的归买受人。

第十六条  交易当事人划转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个人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申请账户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加强交易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监管银行遇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单位查封、冻结和扣划资金时,应当出示证据证明专户资金性质并提出执行异议,同步书面告知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

监管银行未按照监管协议约定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先行赔付。

第十八条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应当依托存量房交易监管平台做好存量房信息的采集、汇总和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存量房市场形势的分析和评价机制,加强对存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形成市场监测报告,适时向社会公布存量房市场供求情况和房价情况。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可以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平台权限等措施,并记入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构成违法违规的,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石龙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房〔2011〕13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平顶山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平顶山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