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及其安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登记的通知(豫建建【2010】5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情况核查登记的通知
豫建建【2010】51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委(住建局):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并按规定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效开展开展生产检查,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设置及其安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登记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工作部署阶段(5月8日-5月20日)。此阶段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或转发)相关文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此项工作。
第二阶段为企业自我对照检查整改阶段(5月21日-6月20日)。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住建部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查对本企业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自我整改。
第三阶段为企业填报阶段(6月21日-7月10日)。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实际情况,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附加盖公章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于2010年7月10日前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阶段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登记阶段(7月11日-12月31日)。7月11日-12月15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的《登记表》,逐一对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核查,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核查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核查情况登记表》)。
第五阶段为网上公示阶段(2011年1月份),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对各市报送的情况进行汇总后,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第六个阶段为再整改阶段(2011年底前),网上公示后,各企业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发生调整变化的,可以根据调整变化的情况如实填写并向企业所在地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专职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变更登记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核查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人员签字并经主管部门盖章后报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二、核查的方式和内容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时必须亲自到企业办公基地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一)企业下达的机构设置文件及机构工作职责;(二)机构名称标示牌及办公场所;(三)机构全部人员名单及身份证、职称证;(四)每个人员办公位置及办公设施;(五)工资发放登记签名;(六)人员岗位职责;(七)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工作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安全专职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组织保障,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前提。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工作步骤和内容,认真做好自查报送及核查登记工作。
(二)此次登记核查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及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区域性公司(分公司);登记核查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指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包括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在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登记表》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三)此次核查登记工作量较大,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动员,精心组织实施。为了确保此次登记核查覆盖到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该《通知》精神传达或通知到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并建立通知记录(通知内容、通知时间、接听电话号、被通知人姓名及身份职务等)。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将列为省住建厅对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工作考核的内容。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派要原则性强、作风扎实、工作认真、公正廉洁的同志作为核查人员,确保核查工作的质量。
(五)核查人员要切实履行核查职责,认真做好核查工作,确保核查情况的真实性。核查部门要将核查资料予以存档,省建设厅对各地上报的核查情况将适时进行抽查,一经发现企业弄虚作假,将随时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经发现核查人员核查情况虚假或在核查中存在不廉洁行为,将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
(六)此次核查情况网上公示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时,要把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公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国家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审查把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延期,与规定要求差距较大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