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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8-19 浏览次数:

平建2011339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行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按照市安监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平安监管11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平安监管119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行业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一步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监管水平,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主要检查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特种个体防护和专业劳动防护用品。

(一)企业是否按照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二)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三)企业采购、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四)企业采购、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是否有备案

证书、特种护品安全标志证书(劳安证)、产品合格证和该批次的产品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报告;

(五)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是否有工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证书;

(六)企业为本单位作业人员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是否合格;

(七)作业人员是否按标准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检查步骤

本次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时间从2011820开始,201110月底结束。

(一)自查阶段:(820831

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检查内容及要求,填写《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连同自查报告,于831之前上报所在区安全监督机构。

(二)检查阶段(91920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抽查阶段(921——10月底)

省安全监管局对各省辖市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有关情况汇总予以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县(市、区)建设局和施工企业要从维护一线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深入研究,迅速组织落实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标本兼治,探索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制度,严格监管。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和监管员制度。要按规定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的劳动防护用品。要配备具有劳动防护用品知识的监管员,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七项管理制度,并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在使用前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或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建筑施工企业监管员应定期参加劳动防护用品知识培训,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要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及时公布典型案例,营造整治氛围。要深入一线普及劳动防护知识以及识别恶劣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提高工人自我保护意识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921日前,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以及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报送市住建局安全生产监督站。

(五)在检查中,要加强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合理运用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查处。对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号令)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联系电话(传真):2633995

电子邮箱:pdsanjianzhan@126.com

附件:1、《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点击下载]

2、《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表》[点击下载]

3、《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