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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建筑管理科 发布时间: 2019-03-26 浏览次数:

平建办【2019】45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科室),各相关企业:
   现将《平顶山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3月14日

平顶山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建建〔2019〕29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还极易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诸多问题。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科室)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敢于直面问题,认真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构建“源头防控、保持高压、凡违必打、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为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依法纳入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其参建各方主体。治理重点为:经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支付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投诉、举报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因存在其他问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重点治理的工程项目。
   三、治理内容
   (一)对项目建设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 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3.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5. 工程款、劳务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企业。
   (二)对项目的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2.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5.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7.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9.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10.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11.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1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14.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15.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16.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17. 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3月底前)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科室)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动员,及时将专项治理行动的部署要求传达到各有关项目及参建主体,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全覆盖。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4月底前)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科室)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对照《平顶山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表》(附件2),组织本地治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项目及责任主体立即进行整改。
   (三)全面普查阶段(2019年5月至9月底)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科室)要对本地治理范围内项目逐一进行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市住建局将组成3个检查组,对市区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普查,并对各县(市)、石龙区、高新区建筑工地进行随机抽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促整改,确保整改到位;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立案查处;同时要通过媒体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科室)要根据排查情况填写《平顶山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平顶山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于每月3日前报市住建局。

   (四)重点抽查阶段(2019年10月至11月底)
   市住建局将对纳入重点治理范围的项目、经检查发现存在问题仍拒不整改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实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推广阶段(2019年12月)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科室)要对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提炼工作亮点,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工作总结和11月份工作开展情况一并于12月3日前报市住建局。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住建局决定成立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此次行动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行动,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统筹监管力量,精心安排部署,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作为专项治理行动具体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人和联络员姓名、职务、电话等信息请于2019年3月25日前报市住建局。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科室)要深入施工现场严格监督检查,做到检查治理全覆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立案的立案、该处罚的处罚,决不姑息迁就。各地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移交的问题线索要第一时间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线索移交部门。对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拒不整改存在问题的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曝光;对工作开展不力、“零处罚”的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将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工程所在地有关领导,并对该地进行重点督查。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科室)要将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与招投标管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有效联动,积极构建联合、互补、高效的工作机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建立台账,认真核查,限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联系人:韩文广
   投诉举报邮箱
jianqike@126.com
   投诉举报电话:0375—2633620

     

附件1:平顶山市住建局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docx

附件2:平顶山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表.docx

附件3:平顶山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docx

附件4:平顶山市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发现问题线索及查处情况汇总表.docx



编辑:刘大冰